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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球微速讯:老公0元转让股权给小三,老婆要得回吗
来源: 法务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3-28 14:20:41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老公0元转让股权给“小三”!老婆要得回吗?
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都是双方共有的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经常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的情况。那么,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?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?

原告贾某与范某是夫妻关系,双方在婚后,注册成立了某公司。但不久范某在婚内出轨,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,和第三者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。后来范某签订一份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,约定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转让某公司5%的股权给刘某。

贾某认为该公司的股权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,范某是没有权利私自处置,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,刘某应当全部返还。

经过法院的审理,因某公司是原告和第三人婚内注册成立的,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是第三人单独所有的,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在婚内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是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,夫妻一方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来处分共同财产的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都不可以自己单独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夫妻一方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,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,这种赠与行为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。

第三人因为和被告存在不正当的关系,以无偿的价格转让股权的,属于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。被告明知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,所以并不符合“善意取得”的构成要件。因此,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。

虽然被告认为自己是出了现金六万元获得转让的股权,但仅有第三人出具的协议记载,没有其他已实际交付的证据予以佐证,且第三人明确表示这是基于不正当关系而出具的协议。

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范某赠与被告刘某5%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。被告刘某应当返还5%某公司股权,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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